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文晓
商标受让人:哈尔滨全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491098号“天狗网 TIANGOU365.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46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19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调查,被申请人并未有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使用,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域名及网站服务器租用发票;
3、域名证书;
4、网站首页截图及后台登陆截图;
5、网站域名的情况说明;
6、2019-2022年网站销售合同、发票、网站订单截图;
7、网站部分好评订单截图;
8、2022年天狗网宣传彩页制作发票及银行流水。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已包含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9、商标使用授权书;
10、“天狗网”2019-2022 年部分网站订单详情截图、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周文晓于2018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12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2023年5月2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哈尔滨全感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沈阳帝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沈阳帝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注册域名为tgoomall.com的网站,对他人进行手机信号屏蔽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商品的租赁,以及向他人销售各个品牌的探测器、摄像头、无线网桥等商品,但是上述租赁服务以及商品的销售并不是本案的复审服务,故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