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泓比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3880号《关于第60976935号“新快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第56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3888号“快网互联KUA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被撤销公告(第1832期商标公告,2023年3月20日)。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予以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