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496803号“JIYUN 及云智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IYUN 及云智能及图 67496803

阅读:137363 2023-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及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6803号“JIYUN 及云智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7295号“及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申请人:北京及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6803号“JIYUN 及云智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7295号“及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商标共存或转让谈判,一旦谈判成功,引证商标所有人将向申请人出具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同意书、或直接将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所有,届时即不存在任何权利冲突和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他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或相关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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