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瑞砌文化创意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3971号“RAY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6780号“RAYBIKE”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93258号“IRAYI”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智能玩具、玩具无人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5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第28293258号“IRAYI”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吸汗带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