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独角兽电竞网咖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对第20876988号“独角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338件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共117件商标,且还涉及多个不相关的类别。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实际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系恶意囤积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金2.5亿元,是专业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饮料、谷物杂粮饮品、乳制品的大型集团化食品工业民营企业。被申请人注册与其企业规模相匹配的商标具有合理正当性。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并非短期注册,而是自1992年起,根据企业经营所需而注册的。申请人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其将“独角兽”作为商号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售卖商标等其他不正当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旗下品牌介绍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水(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显示,被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12月9日,注册资本2.8亿元,被申请人2015年获得过“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2019年“福建省食品工业杰出贡献奖”,2020年被评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荣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我局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