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13608号“独角兽巧克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独角兽巧克力 48613608

阅读:154857 2023-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州市独角兽电竞网咖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珺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对第48613608号“独角兽巧克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巧克力”等商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实际使用的意…

  申请人:常州市独角兽电竞网咖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珺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对第48613608号“独角兽巧克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巧克力”等商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实际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系恶意囤积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裹巧克力的坚果;巧克力酱”商品上。

  2、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4件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4件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我局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8613608号“独角兽巧克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独角兽巧克力 486136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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