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大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姚欣
申请人因第17694531号“大麦麦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763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大麦网是中国领先的现场娱乐全产业综合服务提供商,“大麦网”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大麦网”官网截图、百度百科;2、“大麦APP”、“大麦麦田APP”的下载数据统计;3、审计报告;4、“大麦网(damai.cn)”的行业排行报道;5、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证明函;6、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申请人所获感谢信;7、媒体报道;8、荣誉证据;9、2020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名单;10、“大麦麦田”百度百科、相关活动报道;11、微博网页截图;12、大麦自助换票售票机、大麦检票闸机等设备介绍及使用情况介绍;13、供货合同;15、“大麦”品牌周边产品售卖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商品电子标签;验手纹机;传真机;电话机;CD盘(音像);电影摄影机;望远镜;遥控装置”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或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