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01874号“御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御市 31101874

阅读:142242 2023-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任超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薛顺红 申请人因第31101874号“御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5392号决定,于2023年3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任超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薛顺红

  

  申请人因第31101874号“御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5392号决定,于2023年3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不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书、授权书;2、“御市”门头广告设计费用转账截图;3、“御市”便利店照片;4、产品订货单、销售发票;5、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宣传推广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沾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宣传。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将复审商标转让给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本案确认使用。证据2为指定期间内“御市”门头广告设计订购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3为“御市”便利店相关图片。证据4为指定期间御市便利店订购相关商品的订货单及其对外销售商品的销售小票。证据5为御市便利店微信公众号及微信朋友圈截图,其对其便利店相关活动及相关商品进行宣传推广。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31101874号“御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御市 311018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26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