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标洁工业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一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兰锋盛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对第50001672号“一帆風顺四海通達 一洲粧 YatCha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结果,该商标同本案申请人已经注册使用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商标构成了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不利于商标市场的管理。帆船图形系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对其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与申请人帆船图形标识共存于市场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创注册商标,历史悠久,申请人商标并非注册商标,且无知名度,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无任何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申请人以其商标为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的做法无任何合理依据。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以来的实际宣传、使用,已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能够显著标识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yatchou对应读音为一洲;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4、被申请人产品销售使用情况;5、被申请人商标授权使用情况。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所提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综上,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其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提出具体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