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虾米创意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91839号“九州粮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9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一次性纸杯照片、展示板照片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九州粮田”与引证商标“九州桑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服务器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