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尼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在第6类、第9类、第42类上的第67821946号“CONV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8219号商标、第3328205号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341115号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14991号商标、第11197911号商标、第1981445号商标、第14659000号商标、第43988753号商标、第42类国际注册第10149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9类、第42类全部复审商品或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等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ONVEO”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CONVEX”、引证商标三“CONVER”、引证商标四及九“CONVEGO”、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英文“CONVO”、引证商标七“CONVEON”、引证商标八“COVEO”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
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焊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焊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模拟模型的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