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96916号“零小二 LINGXIAO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零小二 LINGXIAOER 30096916

阅读:134391 2023-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飞 委托代理人:驰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丹 申请人因第30096916号“零小二 LINGXIAO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910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飞

  委托代理人:驰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丹

  

  申请人因第30096916号“零小二 LINGXIAO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910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对申请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至关重要,且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怀珊于2018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熟蔬菜;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2020年11月13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杨飞(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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