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融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33551号“幸福e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8691号“幸福益站”商标、第34070769号“幸福e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并未抄袭、摹仿其他任何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更为近似,且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混淆,秉承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