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24078号“文惠科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文惠科云 68324078

阅读:66527 2023-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陆同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禾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24078号“文惠科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480号“文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

  申请人:广州市陆同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禾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24078号“文惠科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480号“文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取得了更强的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简介、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媒体报道、举证商标信息、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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