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派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2904号“ALP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商标和企业标识,已经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经过使用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9372号“ALPINA”商标、国际注册第554501号“ALPIN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2613号“ALP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协商共存,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及公证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隔热材料;绝缘材料;绝缘涂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