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龙华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43607703号“粤三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三角 TRIANGLE及图”商标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信誉和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9259号“三角牌 TRIANGLE及图”商标、第1117592号“三角 TRIANGLE及图”商标、第11041017号“三角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傍名牌行为的表现,且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云戴尔”、“钻石云”、“OPPIIENII”等商标,其中众多商标与小家电或其他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相近,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三角”商标注册信息;“三角”商标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材料;引证商标所获得驰名资料;申请人维权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RZE 印中兴”、“OPPIIENII”、“丽春好太太”、“云戴尔”、“冠佳皇冠”、“劲.魅.钻.石”、“浴帆史.密斯”、“王牌舒绽”、“贝惠.普”等72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太阳灯、冷藏箱、冰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粤三角”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文字“三角牌”、“三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三角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电饭锅”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除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RZE 印中兴”、“OPPIIENII”、“丽春好太太”、“云戴尔”、“冠佳皇冠”、“劲.魅.钻.石”、“浴帆史.密斯”、“王牌舒绽”、“贝惠.普”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虽然在申请书首页列明了第53237号“三角 TRIANGLE及图”商标,但其未就该商标提出明确的理由、请求和主张。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