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玉虚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72665号“玉虚仙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玉虚仙品”根据申请人商号和实际业务设计而成,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玉虚仙品”构成,其中包含的“玉虚”是宗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