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凰合伙(利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27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61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7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保健;医药咨询;医疗护理;健康咨询;理疗;远程医学服务;医疗设备出租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除前述撤销服务以外的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