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4540号《关于第601837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7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976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后其所有人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因申请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前述撤销复审申请均不予受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