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尤建东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6902516号“Supreme Empre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804009A号、第34804009号、第34537134A号、第34537134号“Supreme”商标、第34537064号“Sup”商标、第34537049A号、第34537049号“Supreme by Chapter4”商标、国际注册第1457502号“Supre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Supreme”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认定申请人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3、被申请人为争议商标代理机构永春县六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申请人应视为其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已超出代理服务的范围。4、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
2、申请人品牌宣传推广报道;
3、申请人品牌所获奖项及荣誉;
4、申请人商标获得保护的记录;
5、申请人品牌市场认知度的市场调查;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恶意证据;
8、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2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53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其中包括6件“至尊皇后 SUPREME EMPRESS”商标、1件“Supremekey”商标、4件“Supreme Empress”商标,还包括“JEEPYOGA”、“YOGAJEEP”、“三梵冠军”、“红杉冠军”、“冠军鸟”、“Champion Bird”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主张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据查明事实第3项,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6件“至尊皇后 SUPREME EMPRESS”商标、1件“Supremekey”商标、4件“Supreme Empress”商标,还包括“JEEPYOGA”、“YOGAJEEP”、“三梵冠军”、“红杉冠军”、“冠军鸟”、“Champion Bird”等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1件与申请人“Supreme”商标相近的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人“Supreme”标识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