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君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6323号“战斗大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90885号“战斗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与第46919144号“战斗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服务项“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故驳回决定在该项服务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