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02660号“ALT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LTOP及图 17902660

阅读:137391 2023-10-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盈建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恩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02660号“AL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52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盈建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恩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02660号“AL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52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中盈建科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手册、产品手册、厂房照片、培训文件、工装采购合同及发票、官网维护合同及发票、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制作加工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喷涂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喷涂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签订的门窗安装服务合同、发票及图片资料;3、申请人作业指导书及培训资料。

  经审查,申请人需提交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送达证据;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加盖申请人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写明具体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商标评审申请书、补充材料及本补正通知书所述材料均需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邮寄了商标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补正。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U盘):4、申请人相关宣传手册、资质手册、产品手册及厂房、活动、产品等图片资料;5、申请人工服合同、发票及送货单;6、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资料及官网相关合同、发票资料;7、申请人相关谷歌推广合同、画册合同及发票、视频宣传合同及发票;8、申请人相关单元板块委托加工合同、幕墙购销合同、发票及图片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中盈金属幕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喷涂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月27日转让予申请人。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申请人签订的的门窗安装服务合同、发票及图片资料,其所体现的服务项目为安装门窗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喷涂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证据3、4、6为作业指导书、培训资料、宣传手册、资质手册及相关图片资料、微信及官网资料,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5、7为工服合同、发票及送货单、谷歌推广合同、画册合同及发票、视频宣传合同及发票,仅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为其提供工服加工、宣传推广等商品或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的情况。证据8为单元板块委托加工合同、幕墙购销合同、发票及图片资料,其所体现的服务项目为幕墙及单元板块等安装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喷涂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7902660号“ALT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LTOP及图 179026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7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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