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积益安全技术(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9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866668A号“G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863734号“GE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20234号“GG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36094号“G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82668号“一体划G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1174号“G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398513号“G&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023958号“TGCS智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055820号“GC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通知在“半导体;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太阳能电池组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断路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现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可识别为英文“GES”,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