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吉鑫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38950号“建州笋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3849633号“建州熏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72014号“健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39254号“建州水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569747号“建州控股JIANZ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772686号“建州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981272号“建州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880292号“建州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080648号“建州控股JIANZ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079392号“建州控股JIANZ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507788号“建州康养J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492079号“建州康养J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5546862号“建州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1892496A号“建州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727247号“建州集团JIANZHOU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5535659号“建州享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笋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竹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鲜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31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