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树市西嘎农牧业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2591号“西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67181914号“嘎西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没有涉及到其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的内容、品质、质量等特点,可作为商标注册,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旅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嘎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养护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清洁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