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世纪伟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99188号“1899 DOMIN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380417号“DOMINIO CAMPO VIEJ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17231号“DOMI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