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乐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8376号“Beet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4922号“BEETLE”商标、第5946697号“甲壳虫”商标、第3783992号“甲壳虫”商标、第17968677号“甲壳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处于相关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放弃在“制化妆品和护肤品用矿物质油;润滑剂;燃料;木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制化妆品和护肤品用矿物质油;润滑剂;燃料;木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