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乐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4137号“BEET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80603号“甲壳虫”商标、第15215915号“佰涂适 BEATL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染料;颜料;食用色素;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仍为有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色剂;颜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染色剂;颜料”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译为“甲壳虫”,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染色剂;颜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