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184998号“HanY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nYun及图 65184998

阅读:42556 2023-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汉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4998号“Han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22272号“含筠 HANYUN”商标、第62269907号“HAN K…

  申请人:杭州汉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4998号“Han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22272号“含筠 HANYUN”商标、第62269907号“HAN KUN”商标、第46279638号“韩蕴 HANYUN”商标、第9037139号“寒韵 HANYUN”商标、第51324055号“HANYUL”商标、第9062442号“瀚韵 HANYUN及图”商标、第14673731号“韩运 HANYUN”商标、第19190354号“悍云 hanyun”商标、第31539451号“菡允HANYUN”商标、第8628761号“Haiyun”商标、第47679098号“含韵 hanyun”商标、第9489743号“HAN ZUN”商标、第15355151号“汉运 HANYUN”商标、第41689817号“翰匀私定 HANYUN”商标、第53352394号“汉蕴 HANYUN”商标、第25393362号“含允 hanyun”商标、第38846119号“Haiyun”商标、第62269915号“HAN KUN”商标、第11689538号“含蕴 HANYUN”商标、第14905152号“韩孕 HANYUN”商标、第5844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引证商标六、十二处于宽展期内,且引证商标十二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除引证商标六、十二外的其余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使用图片、荣誉纪录、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十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十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十三至二十一分别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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