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唐然碧海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41468号“Jm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2549号“径铭 J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72449号“J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本案与该撤销案件合并处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Cafe”,作为商标使用在除“人造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咖啡、未烘过的咖啡”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咖啡、未烘过的咖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