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瑞尔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8820号“zocUra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提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67593号“正昂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47228号“正大力美 ZENDERIMY TEXTILES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90520号“云峰杰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500433号“正合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30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144978号“炫正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三、五、六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求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市场中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在核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除前述撤销服务以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宽展期内,尚未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申请复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炫正 Z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