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6911号“舒适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6090号“舒适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在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按摩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眼镜行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8599号“舒视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