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柯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4370号“维柯基科技 VICK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3944号“V&G”商标、第34084640号“VG 万创青绿及图”商标、第41815112号“V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