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好阿香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0333号“壹品三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0076号“壹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很强的独创性,申请人主营优质海鲜三文鱼产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自身产品特定设计而成。申请商标已在大量使用。已有众多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海关批复三文鱼进口配额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20日,本案审理时,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壹品三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经过宣传使用消减了申请商标产生误认的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