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克洛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9313号“DK-L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48156号“DK-LOK”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0329号“DK-LOK”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见第1856期《商标公告》。据此,上述两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