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州市川页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8627号“花田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花田壮”具有自身的含义及显著特征,体现着申请商标的独特性和新颖性。申请商标在所属行业并不代表指定服务的特定称谓,完全不会使消费者和同行业者误认和混淆,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宣传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降解有机物(肥料)、种植土等指定商品项目上,尚无充分事实认定申请商标整体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