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50265号“攀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攀升及图 68350265

阅读:139652 2023-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攀升鼎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50265号“攀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7200号“奥峰AOFENG及图”商标、第45914025号图形商标、第49070657号“奥德臣…

  申请人:武汉攀升鼎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50265号“攀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7200号“奥峰AOFENG及图”商标、第45914025号图形商标、第49070657号“奥德臣 AUTASON及图”商标、第52370641号图形商标、第54743463号“奥德臣 AUTASON及图”商标、第63498385号“XINSAN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8350265号“攀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攀升及图 683502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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