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53321号“Pila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lage 30953321

阅读:47946 2023-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璇真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30953321号“Pila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系在先注册于第28类商品上的第5572424…

  申请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璇真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30953321号“Pila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系在先注册于第28类商品上的第5572424号“Pigeon”商标、第4321311号“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申请人作为其全资子公司及引证商标一、二的被许可使用人,亦属于该在先商标权的利害关系人。二、日本贝亲株式会社是世界知名的母婴用品生产厂商,“贝亲”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母婴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商标“Pigeon贝亲”曾被认定为奶嘴、婴儿奶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了扩大保护。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集团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P及图”标识设计独特,已构成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申请人集团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集团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五、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在多个类别申请多件“贝拉亲”、“Pilage”商标,明显带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极易引发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的误认,从而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及许可备案通知书;2、申请人及集团公司介绍;3、申请人产品宣传册、活动策划执行协议、活动报道、现场活动照片等;4、申请人“Pigeon”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与申请人集团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6、贝亲产品杂志广告页面及刊登信息明细表、广告费发票、广告合同、广告页面、线上及电视推广情况报告书、网络推广合同、电视广告、地铁公交广告、媒体报道、检索报告等宣传证据材料;7、申请人参加展会证据材料;8、专项审计报告;9、销售量、销售额情况明细表、销售发票、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等销售证据材料;10、申请人贝亲品牌登入天猫国家的网络报道;11、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相关证据材料;12、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13、申请人被侵权案件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与“贝亲”近似的商标信息;15、贝亲奶嘴所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评价报告;16、《日本有名商标集》封面及相关页面;17、《第八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8、相关案件判决书、决定书等;19、申请人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P及图”系列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相关报道等;20、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官网主页、参加展会展位照片、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商标不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有具体含义。在第28类商品上以“PI”开头的注册商标有很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通过百度及淘宝、拼多多网上销售平台搜索“贝拉亲Pigeon”只出现被申请人所生成销售的玩具积木产品,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申请人“Pigeon”的信息和产品,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实际经营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玩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好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标授权书;2、被申请人车间、仓库、展厅照片;3、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4、销售合同及发票;5、百度、淘宝、拼多多搜索网页页面;6、争议商标线下销售图片;7、申请人玩具产品认证查询截图页面;8、申请人网站页面。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列举的案例对本案没有太大参考意义。被申请人是申请人不折不扣的同行业从业者,其申请注册在与同行业内具备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贝亲”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商标绝非善意,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仅损害相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利益,还可能招致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印件形式):1、《牛津高阶英汉汉解词典》“plia”字头部分、“Pilage”在先词典检索结果;2、申请人产品包装照片;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关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被申请人在淘宝上所售商品详情页。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音乐玩具、积木(玩具)、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棋、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积木(玩具)、玩具、棋盘游戏器具、使身体复原的器械、游戏机等商品上,现均为贝亲株式会社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二的被许可人,且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贝亲株式会社为申请人的股东,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Pilag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igeon”、引证商标二“P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游戏器具、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积木(玩具)、玩具、使身体复原的器械、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贝亲pigeon”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经宣传使用在母婴用品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P及图”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0953321号“Pila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lage 309533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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