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707961号“灵箭 Linggil SANITARY W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灵箭 Linggil SANITARY WARE 10707961

阅读:180564 2023-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跃锐(原被申请人:深圳尼爵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10707961号“灵箭 Linggil SANITARY W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ARROW”商标已具有较高知…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跃锐(原被申请人:深圳尼爵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10707961号“灵箭 Linggil SANITARY W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ARROW”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原注册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形式):1、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4、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认证证书;5、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相关媒体报道;6、销售发票、经销商门店照片;7、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广告资料;8、摹仿申请人商标及关联供公司商标的主体统计名单;9、申请人维权成功案例;10、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陈木伟于2012年3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卫生间用消毒剂分配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3年7月14日。2019年8月6日经我局核准被依法转让至原被申请人深圳尼爵卫浴有限公司名下,2023年4月2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又被转让至陈跃锐名下。

  鉴于在本案评审过程中,争议商标发生转让,我局向争议商标受让人陈跃锐寄送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3年8月20日第185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争议商标受让人陈跃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承继声明及相关材料,不影响我局评审,我局将争议商标受让人陈跃锐列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裁定。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陈木伟名下共申请注册28件商标,包括“葥牌”“箭片卑王”、“九牛久”、“JILJMLJOO”、“法恩盛卫浴FAENSHENG”、“MEIVNALISA”、“恒尼洁”、“蕙一迏”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据审理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申请注册28件商标,包括“葥牌”“箭片卑王”、“九牛久”、“JILJMLJOO”、“法恩盛卫浴FAENSHENG”、“MEIVNALISA”、“恒尼洁”、“蕙一迏”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经异议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未夸大宣传,不致产生欺骗性的后果,亦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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