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尔凯风险投资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光湖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第49090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韩文商标(暂译“人生四片”)已通过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在韩国享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韩文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情形难谓巧合及善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成无使用目的的恶意注册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品牌介绍及翻译;2、申请人官网信息;3、申请人商标韩国注册公告及中文翻译;4、韩国媒体报道资料;5、申请人在韩国开设的无人照相馆等现场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21日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