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泽兑认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0345号“Z-DUI CERTIF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6330号图形商标、第9516630号“雄飞及图”商标、第14997964号图形商标、第14643714号“鹰眼舆情YINGYANYUQ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企业已于2022年10月14日注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是出于真实的商业活动和目的申请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