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很好喝茶饮(广东)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任你喝(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9566493号“PINT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品品香PINPIN TEA”商标是持续使用多年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891794号“品品香 有标准身份的白茶 PINPI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第59864596号“PINPINTEA”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的申请书;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3、广告宣传、参展、产品销售相关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服务上。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20日转让至拼小茶(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2022年9月8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任你喝(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争议商标于2023年6月13日(本案审理期间)转让至很好喝茶饮(广东)有限公司名下,我局据此将其列为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开发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为字母组合“PINTEA”,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在案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援引有关案例作为依据,但不同商标案件之间具体案情不同,该案例难以成为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充分依据。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