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748146号“囍嫁后古蜜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囍嫁后古蜜月 56748146

阅读:85516 2023-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后古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武市后古蜜月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6748146号“囍嫁后古蜜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186454号“后古”商标、第36086581号“…

  申请人:后古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武市后古蜜月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6748146号“囍嫁后古蜜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186454号“后古”商标、第36086581号“后古HOUGU”商标、第40613957号“后古画意”商标、第40608422号“后古旅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品牌“后古”,系对申请人品牌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关联企业登记信息;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4、“后古”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5、申请人经营销售、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6、在先案件判决书;

  7、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邵武市后古蜜月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货物展出、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在线拍卖、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后古”,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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