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39775号“女巫日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女巫日记及图 60139775

阅读:152963 2023-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6819号《关于第60139775号“女巫日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60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6819号《关于第60139775号“女巫日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60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5427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依法撤销,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导航仪器;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照相机(摄影);眼镜;测量仪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眼镜;测量仪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0139775号“女巫日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女巫日记及图 601397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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