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瑞创信达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272588号“RaychOp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65224号商标、第650295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列表、审计报告、其他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aychOptics”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RAYCH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油井测试”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井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井测试”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井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