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阜阳市域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0035号“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8306号“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17954号“G域LOVE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注销登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企业登记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5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核准注销登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外的中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外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产生混淆、误认。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