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一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9971号“心逸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0253号“心逸轩 SOUL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核准注销登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1139936号“心逸培训 XINYIPEIX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5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产生混淆、误认。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