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旺事通电脑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捷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4227号“凌波花仙子 LING BO FLOWER FAI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树木、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3016号“凌波仙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74151号“凌波仙子 LINGBOXIAN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19359号“凌波仙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在树木、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部分商品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花卉球茎、藤本植物、装饰用干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树木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自然花、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花卉球茎、藤本植物、装饰用干植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然花、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花卉球茎、藤本植物、装饰用干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