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13512号“CARBON F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RBON FAK 66913512

阅读:27333 2023-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纳凯恩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3512号“CARBON F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3942号“CARBON TOOLS”商标、第G1147792号“DE CARBON…

  申请人:纳凯恩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3512号“CARBON F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3942号“CARBON TOOLS”商标、第G1147792号“DE CARBON及图”商标、第17734700号“CARBON3D”商标、第4501585号“CARBO”商标、第67525720号“CARBON ENGINEER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408126号“CARBON-X”商标、第16930145号“CARBONKING”商标、第21171943号“CARBONWORKS”商标、国际注册第668738号“CARON”商标、第53899845号“CARBIN”商标、第24368414号“CARBIN及图”商标、第11724294号“富安康 FAK 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未有续展申请记录,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即使是与碳元素的英文单词“CARBON”有部分字母相同,但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部分应为“ARBON FAK”,整体为无含义的臆造性词汇,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类似商标信息、行政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至十二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钻机、鼓风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钻机、鼓风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非手工操作的农业工具、刀具(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CARBON FAK”,其中“CARBON”可译为“碳”,碳(Carbon)是一种非金属化学元素,指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6913512号“CARBON F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RBON FAK 669135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6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