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DE WILD B.V.
委托代理人:唐人世纪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1505号“INDE WI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指定商品进行相应变更,将“Pharmaceutical”修改为人用药“Medicines for human purpose”,并已收到WIPO下发的关于申请商标的商品限制核准通知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WIPO商品限制核准通知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第5类上指定到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商品经国际删减后已限定为“人用药”,上述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